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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章 论八格(第1页)

一、格局总论

原文:

官财印绶分偏正,兼论贪伤格局定。

自形象方局之外,而格为最。格之真者,月支之神透于天干也。以散乱之天干,而寻其得所附于提纲者,非格也。

自偏正官、财、食、伤、印格外,若曲直等格,皆为格,而以方局形象定者,不可言格也。飞天合禄等虽为格,而以刑冲破害论者,亦不可言格也。

译文:

格局以正官、偏财、正印等十神分偏正,兼看食神伤官定局。

除方局(如寅卯辰东方木局)、形象(如曲直仁寿格)外,真格需月支藏干透于天干。

若天干杂乱无归,仅依附提纲者,非真格。

除传统八格外,曲直、稼穑等亦为格,但方局形象不可称格。

飞天合禄等虽名格,若遇刑冲破害则不成立。

注解:

1.十神格局:正官、七杀、正财、偏财、正印、偏印、食神、伤官、比肩、劫财。

2.方局形象:方局为地支三会(如寅卯辰),形象为五行纯粹(如曲直格)。

3.飞天合禄:如丙午日主见子多,冲午中丁火,为虚格,需配合刑冲。

《三命通会》佐证:

"格者,局也。有正有从,有类有化,各有所宜"

二、杂气与虚格

原文:

影响遥系既为虚,杂气财官不可拘。

飞天合禄之类,固为影响遥系,而非格矣。如四季月生人,只当取土为格,不可言杂气财官。戊己日生于四季,当看人元透出天干者取格,不可概以杂气论之。

至于建禄阳刃,亦当看月令透于天干者取格。若不合形象方局,又无格可言,只取用神。用神又无取,只得轻轻泛泛,看其大势,以皮面上断其穷通,不可执其格也。

译文:

飞天合禄等虚格仅为遥应,非真格。

四季月(辰戌丑未)生人,当取土为格,不可统称杂气财官。

戊己日生四季月,若人元(如辰中乙戊癸)透干则取相应十神为格。

建禄(如甲日寅月)、阳刃(如甲日卯月)亦需月令透干定格。

若无形象方局且无格,取用神;用神不显则观大势,不可拘泥成格。

注解:

1.杂气财官:四库(辰戌丑未)中藏多干,需透出天干方为格。

2.人元透出:如辰月透戊为比肩格,透乙为劫财格。

3.用神:八字中起关键作用的十神,《滴天髓》"何知其人贵?官星有理会"。

《渊海子平》佐证:

"杂气财官,要财星透出,方为贵格"

三、官杀混杂辨

原文:

官杀相混来问我,有可有不可。

杀,即官也。同流同止,可混也。官,非杀也。各立门庭,不可混也。杀重矣,官从之,非混也。官轻矣,杀助之,即混也。劫财与比肩双至者,杀可使官混也。一杀而遇食伤者,官助之,非混杀也。

势在于官,官有根,杀之情依乎官。依官之杀,岁助之而混官,不可也。势在于杀,杀有根,官之情依乎杀。依杀之官,岁扶之而混杀,不可也。藏官露杀,干神助官,合官留杀,皆成杀气,不可使官混也。藏杀露官,干神助官,合杀留官,皆成官象,不可使杀混也。

译文:

官杀混杂需分情况:杀重官轻可混,官重杀轻不可混。

劫财、比肩同现,杀可混官。

单杀遇食伤,官助杀非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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