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一开始还没反应过来燕曦调秦丰年入京,毕竟燕曦做的不动声色,没有引起他人注意,且秦丰年的政绩资历又符合调任要求。
燕曦直接将秦丰年摁在了大理寺卿的位置上,正所谓新官上任三把火,秦丰年在看完案书后立即上奏,就此案对刑部的判决提出异议。
他问刑部,为何不按照律法判决,而是凭借着过往的案例和世俗道德来评判一人之罪责,然后就儒家的思想洋洋洒洒的写了一大篇,骂他们背离了儒家宽恕仁德的思想。
一切案子都按杀处之,动不动就死刑,简直断了自从宽的道路。
而大周律法有言明自是要减轻惩罚的。
刑部的官员听到这折子还没说话,一起上大朝会的台谏官员先站了出来纷纷弹劾秦丰年。
“红秀之狱刑名未定,秦大人“所见迂执”,实难当刑法之任......”
......
谢宁与上的燕曦对视一眼,轻轻的摇了摇头,这才是开始,不必着急。
秦丰年心中也知道,所以在和台谏和刑部的官员辩了几回后佯败,请燕曦让两制...也就是精通律法的翰林学士和中书舍人商议。
谢宁微微垂眸,嗯,中书舍人之一是她。
这次平叛有功,她又任官了,中书舍人虽然是正五品,但论实权,她算是升官。
第848章一梦华年38o
那方秦丰年冲她点了点头,然后便退到了一边,在朝议前他在私下和谢宁讨论过此案的,他是明法科出身,在去任益州前曾在大理寺当过详断官,这次的调任虽匆忙,但因着以前的人脉还在,所以他很快的就熟悉了手上的工作。
他能信谢宁,也因辩论之后知道谢宁深谙法理,所以才肯直面于朝堂之上,然后将下面的事交给谢宁。
朝议暂时告一段落,要下两制,也不是那么简单的,谢宁和另外一位翰林学士领命后便调阅了关于红秀之案的全部卷宗。
若从律,那红秀必死,若从赦,那红秀可活。
谢宁自是从赦的,她遵律,可如今的情况,须拢权,因此得以皇帝的赦为第一。
她已在修改新法,现在朝堂上旧党当道,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他们都会阻止新法的施行,所以要借着此案将皇帝的权力拉高,如此才能为之后改良过的新法开道。
耳边传来翰林学士的声音,“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姐、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这是例律。
“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这是贼盗律条中的谋杀条。
“红秀杀夫,触犯了“恶逆罪”,无可赦免。”
谢宁撇过旁边一位中书舍人,对方立即会意,“臣有言,据户婚律,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
而红秀定婚之日,母服未除,二者之间的婚事在律法上无效,因此红秀刺杀李大郎不应以‘恶逆罪’论之,当以贼盗律中的谋杀条论之。”
孝期内不准嫁娶,也就是说,红秀之罪当以贼盗律来定,谋杀人,且伤到了人,当处以绞刑。
可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此言其实也有些强词夺理,但也是一个谢宁的一个试探。
谢宁收回视线,然后出列,问刑部的官员,“我看过此案卷宗,缉拿、讯问红秀的是县尉,那时红秀便已吐露实情,可是?”
那刑部官员点了点头,然后谢宁继续道,“而按照大周律例,县尉不可参与推勘,是以当时此案并未进入司法程序,所以红秀的自情节成立。”
也就是说,红秀的犯罪事实或者作为犯罪嫌疑人在未被司法机关觉,或者虽被觉,但她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属自。
刑部不承认红秀是自,盖因为她当时已被县尉缉拿诘问,可大周县尉不可参与推勘,也就是审问,因此县尉的审问并不成立,红秀依旧属于自,可被减刑。
秦丰年已然据此反驳过好几次,可刑部并不理会。
依旧按谋杀罪论。
如今拿到朝堂上来说,刑部的官员反驳不了,谢宁也没给机会他们反驳,“按谋杀罪论,红秀已伤人,当处以绞刑,可她自陈,因此当减谋杀罪二等,判‘流三千里’。
《折杖法》规定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或脊杖,因此‘流三千里’应折‘决脊杖二十,配役一年’。”
《折杖法》的出现主要是为了缓和社会矛盾,毕竟大周之前是为乱世,而乱世用重典以救时弊,到大周却是不适合重典了。
还有一个原因就是以前的大周疆域太小,北不过燕、云十六州,南不过长江,西不过山西,在如此狭小的疆域内,流三千里?
谢宁看向那翰林学士,对方也承认红秀并非“恶逆”以及她的自情节,可他却并不认为红秀可降罪,因为律法上说的很清楚,谋杀且伤到人的,不在自之例。
所以即使红秀有自情节,也不可减轻刑罚。
第849章一梦华年381
谢宁思考了一会儿,然后答道,“......犯盗杀罪者如果自,可以免除所因之罪“盗罪”的处罚,只追究其故意杀人之罪,而盗杀罪重于谋杀罪,既然盗杀罪可得以‘免’,那谋杀罪也应得以‘免’。”
“此论荒谬,盗罪和杀伤罪是两种罪行,而谋杀罪却是一种罪行,难不成一人心中想过杀人,即使他没有行动,也要判他个谋杀之罪?”
“刚刚刘大人说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其中便有三等刑名,‘谋而未杀’、‘已伤’以及‘已杀’。
若甲与乙有仇,其手持刀刃闯入乙家,但却未来得及行凶便被制服,此便为‘只谋未杀’之罪......”
那翰林学士并不慌张,只顿了一下便反辩道,“若谋杀罪可免所因之罪,那假设有甲乙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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