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QuillCorp.v.NorthDakota”事件,是美国法律史上的重要事件。
这事从1967年开始。
当时,美国还是一个以实体店购物为主的国家。
那时,如果你想买一件不在本地商店销售的商品,可以翻阅一本厚厚的邮购目录,然后写信或打电话给一家远在千里的公司订购。
就在这一年,一家名为NationalBellasHess的邮购公司,和北达科他州打了一场官司,一直打到了美国最高法院。
北达科他州政府的意思是,你们公司卖东西给我们的居民,就得帮我代收销售税。
NationalBellasHess公司反驳说,我在你们州连一张办公桌都没有,没有店员,没有仓库,我凭什么要遵守你们那儿的税法?
最高法院的法官们一想,觉得这公司说得有道理。
于是,他们立下了一个规矩。
一个州,只能要求在本州有“实体存在”的公司代收销售税。
这条规则,像一道护身符,保护了所有邮购公司,让它们可以无忧无虑地把商品卖到全国任何一个角落,而无需理会当地复杂的税法。
这个规则,维持了二十多年。
时间到了八十年代末。
邮购业务越来越发达,北达科他州看着本地的商店在苦苦挣扎,因为它们必须收取销售税,而外地的邮购公司却不用。
这就导致本州的税收流失严重。
州政府决定,是时候挑战一下这个旧规则了。
他们选中了一个目标:Quill公司。
这是一家主营办公设备、家具和耗材的邮购巨头,生意做得很大,却同样在北达科他州没有任何“实体存在”。
北达科他州向Quill公司发出了通知,要求他们必须为销往本州的商品代收销售税。
Quill公司的律师理所当然地搬出了1967年的护身符,表示根据最高法院的先例,己方没这个义务。
北达科他州政府早有准备,表示Quill公司通过大量的广告、电话线和邮寄目录,已经和本州居民建立了深刻的联系。
这,本身就是一种“存在”!
于是,双方的对峙,从州法院一路升级,最终再次摆在了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面前。
此时已经是1992年,也就是前年。
对于此案件,最高法院面临一个艰难的选择。
一方面,Quill公司系统性地在北达科他州做生意,从中获利,让它遵守当地的税法,是完全合理的。
另一方面,如果全美州、县、市上千个税务区都能要求任何一家邮购公司代收税款,那会是什么景象?
一家公司必须学习和遵守成千上万套不同的、随时在变的税法。
这将对州际商业造成毁灭性的、不必要的负担。
那么。
是坚守25年前的旧规则,维持商业的稳定?
还是拥抱新时代,承认旧规则已经过时?
最终,法官们做出了一个精妙绝伦,甚至有些“精神分裂”的判决——
北达科他州政府,从道理上讲,你们向Quill征税是合理的。
但是为了保护全国商业不被繁琐的税务压垮,我们不允许你这么做!
也就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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