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新人作为邓小平理论在人的培养和造就上的价值目标,它本身就包括着批判地继承和弘扬民族优良文化传统的价值选择的内涵,包含着科学地解决新生文化主体的价值观念的形成、确立和发展同本民族优良文化传统的联系的价值要求。例如,“四有”的核心是“有理想”,当然,这里讲的理想是指坚定的社会主义信念和崇高的**理想,但这同时也是我们民族历来重视精神价值、追求人格完善、向往美好未来的传统民族精神在新时代表征上的一贯的承续和发展,是其在马克思主义科学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指导下的改造和升华。同样,“有道德”则在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基本原则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中,熔铸了我们民族讲究礼义、挚重于人的道德理性,强调群体本位的文化传统精华。
这就不难看出,“四有”的社会主义人格本身就是植根在我们民族优良传统文化的土壤之中,它的培养和造就的过程也必然是一个对我们民族优良传统千百年来所铸就的那颗为世界震服的“中国心”所蕴藏的无限精神资源的深层开发的过程。因此,只有努力培养和造就出这样的文化主体,才能为实现对包括儒家思想在内的传统文化的批判继承和超越创新的辩证统一找到现实的承担者,提供建设社会主义新文化、新文明的主体动因。
这里需要提出的是,我们对培养新生文化主体的这种认识,对造就“四有”社会主义新人的这种分析,绝不意味着要把人们的眼光引导到向后看,更不能将其与什么复兴儒学等同起来,所谓“返本”是无法开出“新花”的。新生文化主体只有在新的社会实践中才能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四有”新人只有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实践中才茁壮成长。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是人类历史上的一个伟大飞跃,它开辟了人的发展的新方向。只有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实践,才能为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新生文化主体创造社会前提。在社会主义社会,剥削阶级消灭了,劳动异化消除了,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关系的基础上,一般说来,每个人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成员,虽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但又不是生产资料的独有者;个人是社会的,社会也是个人的。这就是说,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决定了人成为真正社会的人,成为了同社会相统一的人。
正是这种统一,使人们之间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为形成人与人之间同志式的互助合作的关系开辟了现实的广阔道路。这就使得以往文化史和道德史上所固有的那种利己主义同利他主义、禁欲主义同享乐主义的长期对立将越来越失去其存在的理由和根据。随着社会主义的理想和道德日益深入人心,随着人们的科学文化知识和纪律意识的日益提高,人们将不仅越来越珍视人类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自觉地把继承和弘扬本民族的优良文化传统视为己任,乐于为此而履行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而且还将越来越要求主动地提出和实现更高的道德目的,成为建立新的良好道德关系,创造新的崇高的道德价值的自觉承担者和开拓者。不仅如此,社会主义本身就意味着不断变革。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正在使人们的社会活动日益全面化,使人们的社会关系日益丰富化,这就为人们提高自己上述的责任和义务意识,实现自己的新的道德目的提供了日益全面丰富的社会实践的基础和动力。所以,培养和造就一代“四有”社会主义新生文化主体不仅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伟大实践的历史使命,而且也是实现批判继承和超越创新的辩证统一,推动包括儒家思想在内的传统文化向现代化作创造性转型的客观需要。事实上,一个文明的人才会真正懂得珍视以往文明的价值,一个有理想、有道德的人才会真正懂得创造的深刻内涵,也才会真正意识到自己既是本民族伟大先人的后人,又是本民族伟大后人的先人。可见,“四有”社会主义新生文化主体的培养和造就,既关系到民族优良传统文化和传统伦理道德文化的兴废沿革的历史承续,又关系到社会主义新文化、新文明建构的顺利实现。
二、评价尺度:社会实践的三重需要
实践证明,任何一种文化类型有其内在系统性的特质,又或多或少具有可分解性、可重构性的一面;任何一种文化因素也既有与其所在文化系统的相关性的规定,又具有某种同其他文化系统相容性、可接纳性的成分。不仅如此,人类文化发展的历史还表明,不同民族和国家的异质文化的碰撞和交流、冲突和融合乃是文化发展的一条重要规律,这在当代更是成为了一种世界性的文化现象。因此,树立广阔的文化胸怀和理论视域,也是在对包括儒家思想在内的传统文化问题上能否顺利地实现批判继承和超越创新的辩证统一的一个重要条件。关于这一点,**所提出的“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原则以及他所倡导的“古今中外法”,邓小平强调的“三个面向”的方针,为我们提供了正确的思维取向和科学的理论指导。它深刻地告诉我们,社会主义的新文化、新文明绝不是什么离开人类文明大道的偏狭愚顽的观念,而应该是人类所创造的一切优秀文明成果的总汇、结晶和升华。因此,作为新生的社会主义文化主体,应该具有广阔的文化胸怀和理论视域,应该在社会实践中来评价、批判、继承包括儒家思想在内的传统文化,换言之,应该努力用人类所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来武装自己的头脑。
新生文化主体作为对中国传统文化的评价主体,应从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来进行评价和取舍。这个需要就是我们应当确立和坚持的评价的标准,具体而言,它体现为三点:一是看它是否有利于新技术革命条件下的人的全面发展;二是看它是否有利于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三是看它是否有利于满足现阶段我国人民精神生活的需要。
1.当代全球性的新技术革命与人的全面发展
任何一个时代的文化,都是那个时代关于人的生活意义和人生价值的认识的表现,都是时代精神的曲折反映。当代世界发展的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新技术革命的兴起和蓬勃发展。这一革命的发展表明,人的体力劳动将越来越被先进的科技装置所替代,人们将越来越不必直接参与生产过程,我们的时代正在发生一种从解放人的体力进而到开发人的脑力的伟大转折。这种被西方学者称之为“智力革命”的转折,已经使衡量社会财富的尺度不再是劳动的耗费即劳动的时间和数量,而是组成为社会的人的发展程度;现代社会的进步在很大程度上越来越取决于人自身的全面发展和精神完善化的进程。当代技术革命发展所造成的精神生产和物质生产日益接近的趋势,科学技术迅速发展和人的精神生活相互作用日益加强的趋势,人的精神需要日益增长的趋势,人的精神生活日益国际化的趋势,等等,就是这一历史性转折的具体表现。
马克思、恩格斯曾经尖锐地揭露了所谓资本主义文明的实质,指出资本主义“总是把生产看成人的目的,又把财富看做生产的目的”。与此相反,他们强调:“工人们在自己的**宣传中说:任何人的职责、使命、任务就是全面地发展自己的一切能力。”长期以来,人们总是讳言人的全面发展和精神完善化是社会主义的目的,然而,如果把人的本质如实地理解为“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肯定个人的解放同社会的解放的不可分割性,那么人的全面发展和精神完善化不正是意味着旧的经济关系的变革和旧的人际社会关系的改造吗?马克思说:
“所谓财富,倘使剥去资产阶级鄙陋的形式,除去那在普遍交往里创造出来的普遍个人**、才能、娱乐、生产力等等,还有什么呢?不就是无限地发掘人类的创造天才,全面地发挥,也就是说要发挥人类一切方面的能力,发展到不能拿任何一种旧有尺度衡量的那种地步么?
不就是不在某个特殊方面再生产人,而要生产完整的人么?”可见,那种片面地理解当代新技术革命所显示的社会内涵,人为地把尽快地提高社会生产力同人的全面发展和精神完善对立起来,是没有根据的。为了适应当代新技术革命的发展,人的全面发展和精神完善化,应当成为建构跨世纪新的中国文化特别是伦理文化的主题。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改革的实践就证明,提高全民族的素质,造就一代“四有”新人,何等重要!
人的全面发展和精神完善化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具有不同的内容,它的进程和量度总是同人的社会责任的扩大紧密相连,而人的社会责任又是同人的自由选择的范围和能力分不开的。历史的发展就是这样:人类每一次实践活动的重大飞跃都表现为人自由选择的范围和能力的扩大,从而人的社会责任也随之扩大。在当代新技术革命条件下,人的社会责任问题变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突出和更加尖锐。现在西方流行着一句话,说当代的科学技术“既是上帝,又是魔鬼”。的确,当代科学技术的巨大进步,既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创造力,也造成了前所未有的破坏力;它为社会的进步和人的创造精神的发挥开辟了巨大的可能性,但同时也可能带来人类控制不了的破坏整个人类生存基础的严重后果。当代核能的开发利用和核威胁的同时存在;遗传工程技术的发展既为人类定向地改造的生物、创造新生物,战胜种种疾病创造了条件,但它同时有可能用来创造一种被西方称之为“人类末日的武器”的“基因武器”,且因其盲目使用而导致“生态爆炸”,危及整个人类的生存。
这就深刻地告诉我们,在当代新技术革命条件下,人类的明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自己作出什么样的选择,怎样使用自己的能力和手段。这就无怪乎一些西方学者也认为,“责任范围的不断扩大”乃是新技术革命时代的一个重大的“理论主题”。已故的罗马俱乐部总裁雷利奥·佩西指出,在新技术革命条件下,“人类从全球规模面向未来,这还是第一次……
我们正处在一种与以往不同的新地位,负有各种前所未有的责任;如果我们无知、目光短浅和愚蠢,那么我们就会给自己造成一个灾难性的未来”。佩西的话揭示了当代这样一个重大而深刻的社会课题,这就是人们必须面向未来,对全人类的命运负责,培养和造就出一种能够自觉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服从于全人类共同的崇高目的和理想的全面发展的新型的人。当代新技术革命的发展,无论从劳动方式的变化,产品对象化方式的变化,还是从消费方式的变化来看,都必须造就出这种新型的人来,否则,人类就将给自己造成一个灾难性的未来。
所以,如果说人的全面发展和精神完善化应该是建构跨世纪新的中国文化的主题,那么,它也应该是重估或者说是评价、批判和继承儒家文化价值的宏观尺度。新儒家总是热衷于所谓“道德形上学”的探讨和对人的“终极价值的关怀”,然而他们却又总是把人们的眼光引向所谓“对现实的超越”,又总是求助于理性的思辨构建或所谓心性的“灵根再植”。他们不知道人即是人的社会本身,因为只有社会才是人存在和发展的特殊形式,“社会本身,即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人本身”。因此“道德形上学”只能到人的社会存在中去开掘,对人的“终极价值的关怀”也只有在实现社会发展的客观历史使命中去追求和确定。既然当代新技术革命的发展要求努力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精神完善化,要求人们努力把自己造就成为上述的新型的人,那么努力提高这种能力,把自己造就成上述新型的人,反过来又成为人们适应新技术革命发展的要求,推动新技术革命沿着造福于人类的方向发展的责任。事实上,主体的能力既是承担客观责任所必须的条件,同时也是一种责任客体。这就是说,在当代人们不仅要对改造客观自然负责,同时也要对改造主体自身负责,要把发展人的能力,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精神完善化作为一项任务,一种责任提到人们的面前。如果说跨世纪的新的中国伦理文化也有自己的“道德形上学”的话,那么这便是它所应该追求的“道德本体”和价值理性,也是它所应注重的对人的“终极价值的关怀”。它必须围绕这一历史使命和客观责任,来展开对儒家文化强调道德主体性和积极进取的道德责任感的仁学思想的理论思索和改造,真正依据人类社会生活发展的历史经验和客观规律,阐明其在提高人的能力、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精神完善化中所处的历史地位和所能够发挥的某种现实的作用,进而揭示提高人的能力,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精神完善化的文化机制及其价值目标。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文化价值精神
如果说重视当代全球性新技术革命所造成的社会生活的深刻变化和对人的发展所提出的客观要求,是评价和重估包括儒家思想在内的中国传统文化价值所应当确立的宏观价值尺度,那么,当我们把视线从全球转向中国时,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培植一种能够适应和推动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市场发展的科学的人文精神和价值理性,则是它所应有的中观尺度,因而它也是我们评价和重估包括儒家思想在内的中国传统文化价值所应当确立的中观价值尺度。
世界近现代历史发展表明,任何一种发达的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的生产与发展,都是以一种人文意识和价值理性为精神基础的。应该看到在这个问题上,马克斯·韦伯是对的。他在其《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就指出,在古代世界各文明起源最早的国家,如中国、埃及、印度、巴比伦等,都曾经有过商品经济的发展,都产生了商业资本、金融资本、掠夺型资本和投机型资本,但这些资本都因其没有形成一种相应的人文精神和价值理性的支持而未能发展起来,都走了一条投机掠夺——暴发挥霍——衰亡崩溃的悲剧性的历史道路。人类历史上发达的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最初是在西欧以资本主义形式出现的,而西欧资本主义经济的蓬勃发展则同新教伦理及其世俗化的过程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正是后者的产生于基督教禁欲主义的“以天职思想为基础的合理行为”的文化价值观念,不仅为资本家获取财富、发展经济提供了一种光荣奉献的精神动因,而且也使其经济生活有了一种行为的正当原则和节俭的精神自律。它所形成的以个人为本的资本主义的文化精神和伦理价值体系,成了西欧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得以蓬勃发展的精神核心。可是同一个马克斯·韦伯由于其西方中心主义作怪,则又大错特错了。他断言亚洲由于没有新教伦理这种宗教精神,是不可能发展现代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的。然而就是在20世纪60年代日本及亚洲“四小龙”的经济腾飞了,它所显示的却是另一种文化精神和伦理价值根源。这种被美国学者彼得·伯格称之为“亚洲资本主义精神”的文化精神和伦理体系,其核心就是“集团利益优于个人利益的集团中心主义”。伦敦经济学杂志编辑的《惊人的日本》一书曾写道,日本人以“对集团忠诚”为中心的对事物的看法及劳资关系,“成为提高日本企业生产率的源泉”。
可见在近现代,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都证明:没有一种文化意识和价值理性作为其精神动因、价值规范和定向定位的机制,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不可想象的;而不同的国家、地区由于其历史文化背景的差异,国情的不同,其发展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的文化精神和价值理性是各不相同的,日本及亚洲“四小龙”经济发展所依凭的就是一种有别于西欧近代文化的非个人本位类型的文化精神和价值理性。
这里就提出了一个问题,既然我国在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所要大力发展的不是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而是社会主义的中国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是建立在以由多种形式为实现方式的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上的,是以社会主义社会人与人之间同志式的互相合作的社会关系为依据的,同时中国的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又是建立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土壤上的,因此很显然,它的发展就必须有一种符合它自身本性的文化精神和价值理性。这种文化精神和价值理性就不应该也不可能是西方新教伦理和个人本位主义的文化价值体系,因为西方的文化价值体系就其本质来讲是私有制经济关系的反映;就其文化特性而言是以“个人”为本位的,它的价值指向是个人的财富和幸福。那么,发展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文化精神和价值理性是什么呢?评价和批判继承传统的儒家文化和建构中国跨世纪的新的理性文化就必须面对这个问题,对其作出深入的探讨和科学地解答。
实践表明,任何一种文化精神和价值体系都不可能是纯主观的构建,而是社会存在的反映,是人们对一定社会关系的客观必然性的自觉的反映、升华和价值把握。因此,要建设一种真正的能够适用和推动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的文化精神和价值体系,就必须回到社会主义商品和市场经济本身去寻找它的源头活水,在这里,任何外在的强加或拉郎配式的嫁接,都是无济于事的。这也就不难看出,要确立儒家文化的现代评价标准,要建构中国跨世纪的新的文化特别是新的伦理文化,就必须对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的本性作出科学的剖析和文化的反思,除此别无他途。为此,首先搞清什么是商品生产,它本身包含什么样的文化价值意蕴是十分重要的。
所谓商品生产,简单地说,就是不是为自己使用,而是为交换而进行的产品生产。商品生产区别于自然经济条件下的产品生产的地方就在于,它是一种满足他人或社会需要(通过市场交换)而进行的生产。如果一种产品不是为了用于交换,以满足他人或社会对产品的使用价值的需要,而是用于生产者自己消费,或者这种产品是为了无代价的转交给他人消费,而不考虑其自身交换价值的实现,那么这种产品就不成其为商品,这种产品的生产也不是商品生产。商品生产作为一种经济形式,它的这种特定的规定性决定了它首先是一种为他性生产、服务性生产。所以马克思说:“要生产商品,他不仅要生产使用价值,而且要为别人生产使用价值,即生产社会的使用价值。”那么,商品生产者为什么要进行这种为他性、服务性的生产呢?显然,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其商品的价值,获得他们所追求的利润。这就是说,商品生产同时又是一种为己性的生产、谋利性的生产。可见,商品生产作为一种经济形式,同时具有为他性、服务性和为己性、谋利性的二重属性,它就是这二重属性的对立统一。伦理学是研究道德价值的。所谓道德,乃是一种处理和调整个人同他人、同社会的利益关系的心理意识、行为活动和原则规范。凡是存在着这种需要处理和调整的利益关系的地方,就会有道德的存在,也会有其相应的伦理属性。因此如果从伦理学上来考虑,我们也可以把商品生产的上述二重属性称之为伦理二重性。
应该肯定,一般地说,商品生产的这种二重伦理属性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它们的统一就表现在: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只有在其产品具有为他性、服务性,能够满足他人和社会对其产品的使用价值的需要的条件下,才能达到其为己性、谋利性的目的,实现其产品的交换价值,谋得其所追求的利润;反过来,商品生产者、经营者的产品的为己性、谋利性的实现又能转化为一种动力,推动他们继续进行和扩大这种产品的生产,并促进其为他性、服务性的品格的提升。但是商品生产伦理二重性的这种统一,又是一种对立的统一,它的对立的方面则表现为:从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本身来看,他们生产商品的动机和目的是为了谋取利润,达到能够满足自身的特殊利益的效果,而满足他人或社会的需要则是为了实现这种目的的一种手段。这里便存在着动机和效果、目的和手段的对立。从商品运行的过程来看,它必然通过交换,以市场为中介,因此,不论是它的为己性、谋利性还是它的为他性、服务性能否实现,实现到什么程度,都始终要受到通行于市场的价值规律、供求关系、竞争机制的制约。这就不能不常常造成两者的不一致和对立。商品生产的伦理二重性的这种对立统一的关系,是深深地植根于马克思所揭示的商品生产的劳动二重性和商品内在的二因素的对立统一关系之中,正是这种对立统一关系才决定了商品生产的二重伦理属性对立统一的关系。商品生产为什么会具有这种为他性、服务性和为己性、谋利性的二重伦理属性呢?还取决于马克思所说的商品的不断交换的必要性和作为全面媒介的交换价值上。正是由于商品交换和交换价值,使商品经济条件下的任何个别劳动同时也是一般的社会劳动,使个人生产的特殊产品也都采取了为每个人而存在的普遍形式,即交换价值的形式。这就是说,从生产商品的劳动及其交换的关系来看,这种劳动既是为己的劳动又是为他人、为社会的劳动。同时,商品简单流通的过程还表明,每个人的生产都是依赖于其他一切人的生产的,每个人的产品要转化为自己的生活资料,就必须要依赖于其他一切人的消费。因为只有这样,他才能进行生产,他的产品也才能转化为货币,获得利润,因而取得他购买自己所需的生活资料的手段。
这里,谋利性的生产同时就成了服务性的生产。马克思曾经把这种由于商品交换和交换价值的客观必然性而造成的人们不能不互通有无、相互依赖而结成的特定的社会关系,概括为“个人为别人而存在,别人也为他而存在”,或“他为别人的存在和别人为他的存在”,并认为这是任何商品经济条件下的“现实的生活要素”。商品生产的伦理二重性正是这种“现实生活要素”的伦理表现。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说商品生产作为一种经济形式具有为他性、服务性和为己性、谋利性辩证统一的二重伦理属性,并不等于说这就是任何商品经济条件下现实生活中人们的实际的伦理关系。因为所谓伦理关系,乃是人们依据一定的伦理原则和善恶观念而形成的,并在实际行为中所表现出来的相互对待的关系。它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的客观必然性和人们的主观认识相统一的产物。因此,一般商品生产的二重伦理属性的客观存在是一回事,人们能否正确地认识它,内化为相应的伦理原则和善恶观念,并形成相应的实际的伦理关系,则又是另一回事。因为人们总是而且只能是从自己的实际存在和现实的经济关系中来吸收和形成自己的善恶观念和伦理准则的,而我们上面所讲的商品生产的伦理二重性只是对商品经济的一般特性所作的一种抽象的分析结果。一般的商品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形式,只有在其与一定的生产方式结合在一起时才是现实的具体东西,或者说在现实中只存在同一定的生产方式相结合的具体的商品经济。因此,人们如何认识和把握商品经济的二重伦理属性,将其内化成什么样的伦理原则和善恶观念,并形成相应的实际的伦理关系,这并不决定于作为一般经济形式的商品生产,而始终决定于与这种经济形式相结合、并成为其存在和发展的现实基础的具体的生产方式。内容决定形式。有什么样的生产方式就会有什么样的现实的具体的商品经济,因而也就会有什么样实际的伦理关系和道德观念。在这里,作为一般形式的商品经济及其二重伦理属性,只是提供了一种使它能够容纳不同的甚至根本对立的伦理关系和道德观念的形式基础的可能性,而要把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性,则决定于与之相结合的生产方式,特别是其中的所有制关系。
恩格斯指出,商品经济已经存在了7000多年,只是到了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商品生产的内在伦理二重性才随之发生了分裂和对抗。这种分裂和对抗就具体地表现在:由于私有制把人分解成为一个个单个的私有者,使私有利益成为每个人一切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宿点,这就极大地强化了商品生产为己性和谋利性,而使它的为他性、服务性实际上被消解在它的为己性、谋利性之中,成为一种纯粹社会的虚设和伦理的假定。前面所述的西方的新教伦理和以个人本位主义为核心的所谓“资本主义精神”,就是这种分裂和对抗在文化精神上的具体反映。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确立,是对私有制的否定,但绝不是对商品经济的否定,而只是使商品经济发展成为一种新的形态——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是一种建立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上的商品经济。我们知道,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着人们在生产中的相互关系的性质。建立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所体现出的人与人的关系已不再是资本主义商品中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也不再是自然经济条件下简单商品经济中的私人小生产者之间的关系,而是社会主义劳动者作为生产资料的共同主人和联合劳动的关系。正是这种关系决定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生产目的、运行机制和分配方式等方面都根本不同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它的生产目的乃是为了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和幸福;它不但可能而且必须由代表全体劳动人民利益的国家进行宏观控制,形成政府依据价值规律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经济运行的模式;它所实行的是对劳动者的个人消费有利的按劳分配制度。所有这些,不但为消除作为一般经济形式的商品经济的伦理二重性的分裂和对抗开辟了道路,而且也使其伦理二重性的相互关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就是:其为他性,服务性被凸现出来,成了矛盾的主要方面,并在这个前提下,为实现其为他性和为己性、服务性和谋利性的辩证统一提供了客观的必然性和现实的可能性。应该说,这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一种历史性的变化。
因此,适应这一变化,调整自身的理论视域和思维取向,深入地揭示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的上述伦理底蕴,阐明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具体条件,为培植一种真正适用发展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的文化精神和价值理性服务,并努力使其成为推动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的精神动因,价值规范和定向定位的机制,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只有以此为评价标准来审视儒家文化,才能区分和抑制其与市场经济异质的相冲突的一面,提升和发扬其能够与市场经济相契合和互补的一面,实现对儒家文化的客观的多层面的评价和把握。
3.现阶段人民精神生活的矛盾与道德文化建设
建构跨世纪的新的中国文化,是以对当代新技术革命挑战的积极回应,也是对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客观需要的自觉把握,而这一切又必须立足于现阶段我国现代化建设的现实。因此,认真分析和正确认识我国现阶段社会生活特别是人们精神生活的矛盾,切实为促进这些矛盾向着社会主义方向发展创造文化条件,提供价值导向,也是我们评价和重视包括儒家思想在内的传统文化的一个不可忽略的价值尺度,否则我们的文化建设就可能因其失去文化的“本根”,得不到全民族的认同,因而也就不可能落到实处,发挥它应有的功能。
人的精神生活作为人类的一种特有的生活内容,是以人的物质生活为基础的,是社会存在的反映。当然,它并不是对物质生活的机械的复印或简单的延伸,而是对物质生活的一种能动地反映、把握和升华。在这里,人的需要乃是一个中介。需要既是人的精神生活的重要内容,又是从物质生活到精神生活转化的机制。因此,考察和研究人的精神生活不能离开基于社会实践而造成的人的需要。马克思指出:“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
这说明人的需要乃是人的极为丰富多彩的属性中最基本、最一般的属性,是人的各种质的规定中最原始、最简单的规定,因此它也是我们考察和研究人的精神生活的基本出发点。
人作为一定社会关系的承担者,任何时候都既是一个“个体存在物”,“同时又是一个社会的存在”,即社会成员的存在。人就是把这两个矛盾着的方面内在地集于一身的矛盾体。人的这种二重性或矛盾性决定了人的需要也具有二重性或矛盾性:作为一种个体的存在物,每个人都有维持自己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这就是我们平常所讲的个人利益;但同时作为一种社会的存在物即社会成员的存在,每个人又都有维持社会共同体的存在和发展的需要,这就是我们平常讲的社会共同利益。人的这种二重需要或利益,不管人们自觉与否,都是客观存在的、必然的。所以马克思指出,人的需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自然主体的那种需要”;一是“表现为社会需要的个人需要”。与此相适应的,人的需要的满足也有两条途径:一是直接满足个人的需要;一是满足“表现为社会需要的共同需要”。这就使人的需要或利益总是呈现出个体性和整体性的二重特点,因而决定了任何人都有一个如何处理自身需要或利益的个体性和整体性的关系问题。这个问题便构成了人类精神生活得以展开的纽结。
在社会主义社会,人的二重性具体表现为劳动者的二重身份:一方面,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使广大劳动者变成了国家的主人,因而也成了自己的生活的主人。这一基本事实决定了献身四化,振兴中华,并在这个伟大斗争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自身,成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内在需要和根本利益;另一方面,劳动者又是他自己、他的家庭的行为的主体。由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也是以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在利益上深刻差别和需求上的内在联系为前提的,是受价值规律支配和竞争机制驱动的,也由于劳动仍然是人们谋利的手段,因此就劳动者这一重身份而言,又使得个人需要的满足成为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具有更实际的感召力和更大的驱动力。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的这二重身份及其二重需要或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但又有对立的方面,正是这种对立统一便构成了现阶段我国人民精神生活的主要矛盾。社会主义思想文化就是在这种对立统一的矛盾运动的基础上存在和发展着的。因此,要建构跨世纪的新的中国文化,就必须依据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的发展现状和实际进程,来揭示这个矛盾,分析这个矛盾,指明这个矛盾运动的客观规律和必然发展趋势,并在此基础上概括出社会主义道德的思维方式、行动准则和价值评价的标准,以完善和发展中国社会主义的文化价值体系。
同时也必须以此为价值尺度,来具体地评价和重估包括儒家思想在内的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和糟粕,科学地吸其精华,弃其糟粕。
我国人民精神生活中的主要矛盾,从根本上讲,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的矛盾在精神领域里的反映。它们往往比较集中地通过人们的日常意识和社会主义意识、消费意识和创造意识、个体精神和民族精神的矛盾表现出来。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制度的逐步完善,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指导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是确保我国人民社会主义意识发展的重要条件。然而,社会生产的落后状况,政治体制的不完善,民主生活的不健全,加之中西文化的碰撞,特别是东欧的剧变、苏联的解体,国际范围内社会主义受到严重的挫折,处于暂时的低潮等等,又将削弱这种意识,甚至产生某种离心的倾向。人们的日常意识总是通过个人利益的棱镜来反映现实的。改革、开放的发展和深化,人们的个人利益得到了极大的关注,合理满足个人需要的可能性在日益增长,这将极大地增强人们对马克思主义的信念,提高人们的社会主义觉悟。
但是人们的日常意识又容易停留在某些暂时的、偶然的东西上面,而使本质的、规律性的东西得不到相应的反映。改革中的暂时曲折和个别失误,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麻烦,党内和社会上的官僚主义、家长制、特权思想和不正之风,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在生产发展和生活水平上的较大反差,又都可能使人们产生某种逆反心理,因而造成人们的社会意识和日常意识的冲突和矛盾,并反映到人们的道德生活中来。同时,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发展,必然唤起人们的创造热情和消费意识的增长,但这两者又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同向发生的。在正常情况下,人们消费能力的提高,是个性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条件,它将有利于人们按照道德准则的要求提高对自身**的自我控制和自我调节能力,因而成为发展人们的创造意识的机制。但是剥削阶级旧思想、旧道德的影响,资本主义消费主义的侵袭,以及在文化普遍较低的情况下的物质生活的迅速改善甚至超常的提高,又可能把某些人引向玩物丧志、成为物的奴隶的地步,因而阻碍着人们的创造意识的发挥,泯灭人们的进取精神,使人们的消费意识和创造意识处于矛盾之中。至于个体精神和民族精神的矛盾,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造成的人们的“个人感”的增强。个性的发展,无疑这是对不提倡个性的封建传统影响的冲击,是个人精神解放和能动性发挥的重要条件。我国社会主义的民族精神同人们的个性发展本质上是一致的,社会主义社会应当强化人们的个性追求,促进主体内在尺度对象化的进程。没有人们的个性发展,就不可能有改革、开放、创新的社会主义民族精神的弘扬。但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条件下,个体意识又可能被扭曲,成为个人主义、无政府主义的衍生物,因而同作为群体意识的民族精神发生这样或那样的矛盾。总之,如果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还不发达,存在着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和以按劳分配为主要形式的多种分配形式,那么反映在人们的精神生活和道德生活中,就必然出现一个多层次、多形式、多取向的复杂状态。
为此,中国文化道德建设就必须面对这个现实。它要肩负起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精神完善化,培植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所必需的文化精神和价值理性的使命,就必须摒弃对社会主义道德的形式主义和教条主义的理解,摒弃对传统文化的虚无主义和复古倾向,坚持对传统的文化的评价、批判和继承必须有利于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统一、个人同社会的和谐发展,有利于正确处理社会精神生活中的各种矛盾,有利于调动和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并成为推动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力量。
总之,要准确公正地评估儒家文化现代价值,必须树立一种科学的价值标准,这种标准来自我国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因此,新科技革命下的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培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文化精神和价值理性的需要,正确认识和对待现阶段我国人民精神生活的矛盾,加强文化道德建设的需要,便构成评价儒家文化的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次的价值尺度,由此而确立的价值坐标体系才能引导新生文化主体成功实现儒家文化的现代的创造性的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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